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并符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5、必须为本学年在册困难生或家庭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6、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本学年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达10分标准; 7、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身心健康; 8、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院系活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生活不简朴,迷恋上网,平时有抽烟、酗酒及挥霍浪费现象者; (4)违犯学校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或从事其他活动者; (5)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受到学校、院(系、部、处)通报批评者。 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学年内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将被追回。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及相应比例,核算出应评定学生名额并下达给各院(系)。 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结束后,各院(系)的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汇总表》,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对各院(系)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公示的结果,研究确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上级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按学期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相应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确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结合起来。 第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各院(系)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施行细则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