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奖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四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并符合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条件。 6、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活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7、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生活检朴,不铺张浪费,身心健康。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核算出各院评选名额,以通知的形式下达各院。 第八条 各学院组织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无异议的填写《国家奖学金批复汇总表》并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定出拟上报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公示的结果,研究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奖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施行细则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