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为2档,即一档特困生2500元/人·年、二档困难生1500元/人·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努力,要求上进,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本学年课程补考或重修不超过4门(含4门); 5、原则上为本学年在册困难生; 6、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本学年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达10分标准; 7、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身心健康; 8、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院系活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生活不简朴,迷恋上网,平时有抽烟、酗酒及挥霍浪费现象者; (4)违犯学校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或从事其他活动者; (5)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受到院系(部、处)通报批评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及相应比例,核算出应评定学生名额并下达给各院(系)。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结束后,各院(系)填写《国家助学金批复汇总表》,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对各院(系)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公示的结果,研究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以饭卡充值的形式按月或按学期发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1. 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2. 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5.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四条 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一学年内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助学金将被追回。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七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十八条 各院(系)可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本院(系)实际制定本院(系)国家助学金评定施行细则并交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