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8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豫教学[ 2007] 5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预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基本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第六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七条 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其顺利就学。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并视具体工作情况定期调整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年级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班长组织班级全体学生对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测评,推选切实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班级推选意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学生,学院要逐一审定,研究结果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评选过程中要体现人文关怀,采用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院可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五章 公示及年度复核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等内容时,不应当涉及学生隐私。
第十九条 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附《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相关事项,应当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提供勤工助学酬金等方式,打好“组合拳”,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并交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院学字[20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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