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根据各单位岗位需求设置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各设岗单位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勤工助学档案,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生处制订经费预算,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岗前培训、考核奖励等费用;由财务处核定经费开支;由审计处等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内容为主。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盈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固定岗位计酬标准:职责相对固定,工作具有连续性,工作时间难以精确计算或具备值守性质的岗位工资按月计酬,原则上不超过240元/月·人。
临时岗位计酬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酬,8元/小时·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40元/人。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盈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依据双方协议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特殊岗位的计酬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允许,禁止学生个人在校内借勤工助学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严禁各类传销性质的行为。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等工作,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精神,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须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学生自行到社会上从事勤工助学有关活动,其行为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应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提出设岗需求,报学生处汇总、协调、审批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向全校公布。确定勤工助学上岗学生采取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意愿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通过用人单位招聘,与学生处签订协议后即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个学生在同一学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在固定岗位工作的学生不能同时享受本单位的临时岗位工资。临时岗位的学生在同一单位工作,每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120个小时。
第二十五条 设岗单位在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填写《郑州航院勤工助学学生考勤情况报表》报学生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郑州航院勤工助学学生考勤情况报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学生处网站公示3天。
公示期内,如对考勤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途径报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应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以此为据核算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并报财务处核定后,以学院为单位发放酬金。
第二十七条 设岗单位如需增减、更换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需提前到学生处备案。不经学校批准而私自设立岗位的单位,勤工助学酬金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并负责处理其上岗学生的工作安全和纠纷处理。
第六章 考评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勤工助学协议者;
(三)不遵守劳动纪律,用工单位反映表现较差者;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五)因身体原因及其它原因而不适合参与勤工助学岗位者。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进行勤工助学工作总结,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组织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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