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的本、专科学生。预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类非全日制学生、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以及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综合奖学金的初评、公示、推荐、异议处理等事宜。
学生处负责综合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等级及评定条件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奖比例及奖励额度为:
一等奖学金: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3%,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5%,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7%,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需同时满足以下评定条件:
(一)德育成绩评定为A等;
(二)学业成绩合格,按全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依序推荐;
(三)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体育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或《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五)大一新生公益劳动课成绩合格;
(六)创新创业考核成绩合格。
第七条 考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当年度评定: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试读或办理休学手续的;
(四)缺考者、学业成绩有不合格的。
第八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评定时间
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9-10月进行。毕业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以第一学期的考察情况为基础,在4-5月进行。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一)各学院按条件进行初评和公示;
(二)各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评选结果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全校评定指标、奖学金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和公示;
(四)学校审批与表彰。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的发放
1、各学院填写综合奖学金发放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留存备查、一份报学生处),并登记、核对获奖学生本人缴纳学费的银行卡号等信息。
2、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将综合奖学金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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