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符合优抚条件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的优抚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生活艰苦朴素,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无违纪行为及不良表现;
4.家庭属优抚对象或者经济特别困难,难以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免交全部学费
1.革命烈士遗孤;
2.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
3.在抗击重大灾害或者重大事件中因公牺牲人员的子女。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交学费
1.父母双亡,独自生活或者其扶养人经济困难的;
2.家庭发生重大意外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3.父母因病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靠政府救济为主生活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请减免学费的程序
1.每学年第一学期初,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写出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经政治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并填写《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者区、乡人民政府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烈士(或者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2.由班委、团支部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年级政治辅导员签署意见。
3.院(系、部)党总支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减免意见,按要求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5.学校研究同意后,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与财务处办理减免学费的具体手续。
6.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份。
第七条 减免学费要和学生本人的实际表现挂钩,对获取学费减免后生活不艰苦朴素,学习不努力,不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将取消减免资格,补交所减免的学费。
第八条 学生申请减免学费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对于弄虚作假的,除补交所减免的学费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就学期间,非身体健康原因中途退学、转学或者出国者,必须在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