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地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河南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宝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贷中心挂靠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
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审核,并按规定报学贷中心审核、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档案,及时掌握每
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3.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学生的高校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4.及时完成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校学贷中心和各院(系)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各院(系)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生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校学贷中心。
(三)校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下载导出后,学生自己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贷款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首次贷款学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公章。
3.续贷学生每年必须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两次,并填写续贷声明后方可续贷。
(四)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报送校学贷中心审批。
(五)校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公示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行河南省分行进行审批。
(六)校学贷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为借款学生生成专用的支付宝账户(贷款学生可登录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各院(系)打印并组织借款学生签订《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签订情况汇总上报校学贷中心。
(七)校学贷中心根据开行河南省分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记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2.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3.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
4.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我校部门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其贴息方式不变,学校和贷款学生应当对所贷款项继续承担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各部门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学贷中心保存贷款学生一份《贷款合同》。
第十七条 学贷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当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贷款知识测试卷和学生诚信记录等。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各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支付宝贷款专用账户,学贷中心和各院(系)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贷款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及国家助学贷款网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具体考核办法及细则,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