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学[2017]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条件评选出校级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生参评应同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所参评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评选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意识强;
(四)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六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德育考核成绩为A等;
(二)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合格;
(三)体育成绩为良好以上;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七条“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具备第六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二)评选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
(三)荣获本年度“一等奖学金”;
(四)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专业学习、文体活动等方面起榜样带头作用。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德育考核成绩为A等;
(二)评选学年学习成绩较好;
(三)体育成绩为及格以上;
(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评选条件:
(一)具备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二) 评选学年学习成绩突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三) 荣获本年度二等以上奖学金;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第十条 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 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秀,能够如期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二) 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三) 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 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 有正确的就业观。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评选时已经有明确意向或者签约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
第三章 评选比例与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15%,“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0.3%;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0.25%;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毕业生人数的5%。
第十二条 评选时间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0月(毕业学年的评选时间安排在5月)。“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间安排在学生毕业学期进行。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参评申请;
(二) 组织评审:学院应成立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先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议,再由学院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生处;
(三) 审核通过:学生处审核后将评选名单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校内外影响较大需要给予全校通报表扬的学生,由相关学院、部门提交书面建议,上报相应先进事迹材料,经学校批准,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评选推荐。
第十六条 省级三好学生从校级“三好学生”中评选推荐;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推荐。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优秀学生表彰奖励办法》(院发字〔2005〕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郑州航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