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预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等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原则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况;经教育不改正或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1.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2.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8个月;
3.记过的处分期为10个月;
4.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
毕业学年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处分期限从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注销学籍的,处分同时解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违纪行为发生后,在组织未发现之前,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好并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违纪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4.其他可从轻处理或免予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2.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无理纠缠的;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4.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者诬陷他人的;
5.屡教不改或者在本校曾受过处分的;
6.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7.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8.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9.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10. 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八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限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限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依据有权机关的处理决定作如下处理:
1.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违反学校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但未受到违法法律处罚的行为,由学校保卫处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一条 对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违纪情况作如下处理: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集会、游行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与非法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组织、策划、指挥或者带头罢课、罢餐、聚众闹事,煽动群众挑起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张贴大小字报或者非法宣传品,出版、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或者组建、参加非法组织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伪造相关学习证明、成绩单、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扰乱宿舍、课堂、餐厅、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故意从学生宿舍、教室等处向窗外抛扔杂物或燃烧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校内因个人原因造成火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凡在校园内对电动车辆进行飞线充电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偷窥、偷拍、窃听、散布、贩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外,作如下处理:
1.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在教室、宿舍或者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污损建筑设施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公物,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故意损坏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者超过1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自带答题纸或者草稿纸(空白)的;
3.未经允许使用或者借用计算器等物品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者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违反第十四条第2、3、4、5、6项之任一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的;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旁窥他人试卷,或者互打暗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3.把答卷或者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者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4.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提出拒绝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9.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1.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在桌面、墙壁、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考试中直接或者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者纸条的;
6.利用上厕所机会或者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且考试工作人员确认设备、器材显示或接收有考试相关内容的;
3.组织作弊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窃取、泄露或者传播试题、试卷、答案或评分标准的;
6.两次以上考试作弊的;
7.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之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给予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或者伪造数据的、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双方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学校批准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自改变室内电压、电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宿舍使用明火、燃气灶具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相关者作如下处理:
1.肇事、打人者:
(1)当事人未动手打人,但由其不当行为造成打架后果,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结伙打人、聚众殴斗或者持械打人者,从重处理。
2.策划、挑拨、教唆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串通或者伙同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提供或者携带凶器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者不当得利者作如下处理:
1.偷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6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多次作案或者作案价值累计在4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明知他人财物,被保卫部门认定为不当得利拒不归还者,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聚众赌博者作如下处理:
1.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赌博且教育后仍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赌博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作伪证者作如下处理:
1.了解实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违纪并作伪证者,从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处分程序:
1.调查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整理相关材料。
2.提出处分申请
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的处分申请,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或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研究生违纪者报送研究生处);
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的处分申请,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或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研究生违纪者报送研究生处);
因核查情况复杂等原因确需延长材料报送时间的,由提出处分申请部门写明原因和延长时间,连同相关材料一同报送至学生处(研究生处)。
学生处(研究生处)收到申请后转交学生所在学院进行信息复核,学院复核后及时将材料反馈至学生处(研究生处)。
3.告知拟处分意见
学生处(研究生处)对报送的学生违纪材料、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处分意见,由学院将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连同相关材料提交至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核。
学生在接到告知信息5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超过5个工作日则视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审批上报
学生处(研究生处)将相关材料和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签发处分文件。其中,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未限定处分期限的参照本规定第五条计算处分期限。
第三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按季度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刻苦学习,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除需具备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分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50%或提升10%以上或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以上;
(二)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36小时以上(志愿服务活动时长参照“郑州航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时长计算,下同);
(三)有其他经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召集,由教务处、保卫处、所在学院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下同)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除需具备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72小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分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或提升20%以上或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
(二)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中或者科技、文化、文艺、体育等比赛中获奖;
(三)有其他经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过半,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满足相应的解除条件,其中的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时长可依据其实际处分期折算;
(二)每月至少一次主动将个人情况汇报至所在学院;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班主任、辅导员和所在班级90%的同学评议其考察期内表现良好且同意其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其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可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填报解除纪律处分的申请材料,交学院审核、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批。
解除结果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本人。解除决定书等材料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转交学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部门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围。
第四十条 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限期离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校学[2017]10号)、《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校教[2017]1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