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增强学生的创先争优意识,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在我校设立“霹雳”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综合能力突出的学生进行资助。根据研究院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霹雳”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条  “霹雳”助学金资助范围:在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年级学生,重点资助工科类专业、国家一流专业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各企业奖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助学金评定工作。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以及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院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助学金的初评、公示、推荐、异议处理等事宜。


第三章  助学金设置

第六条 “霹雳”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人数为20人,每人5000元。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七条 “霹雳”助学金基本评定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德育成绩评定为A等;

(四)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5%且所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五)为本学年在册困难生或家庭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霹雳”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休学及延长学制期间的。

第九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发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评定时间

“霹雳”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9—10月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处依据各学院毕业年级学生人数,按照差额原则,核定指标并下达给各学院;

(二)符合“霹雳”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三)二级学院依据评定条件,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和评选,确定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二级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组织候选人面试答辩,按照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工科类专业、国家一流专业学生的原则,确定20名拟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霹雳”助学金推荐名单上报研究院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助学金颁发仪式,为受资助学生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