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师任课资格的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证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师任课资格的说明与规定
教师任课资格是指教师承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类课程教学任务的资格。取得该课任课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任课资格认定分为:具备任课资格、基本具备任课资格和不具备任课资格三个等次。
2.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个人申请,通过资格审核、试讲后,认定为具备任课资格,可以承担《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任务。
(1)具备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2)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三级心理咨询员证,或其他同等水平证明材料;
(3)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优先考虑;
(4)对心理学及心理健康教育有浓厚的兴趣;
(5)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二、教师任课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监督指导下,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核、课程试讲、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公布资格”的基本程序进行认定,每学期组织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1.个人申请
申请人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高校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证等相关复印件1份,同时填写开课申请表。
2.资格审核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申请人员提交的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核。
3.课程试讲
(1)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骨干教师组成听课专家组。
(2)任课资格认定的试讲,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课程试讲内容有指定内容或自选内容。时间为1学时。
(3)试讲教案包括基本内容、重点或难点,授课时长及时间分配等内容。教师准备试讲资料发给听课专家组,听课专家组对试讲效果进行讨论评议,提出评价意见。
(4)课程试讲认定结果分为:具备任课资格、基本具备任课资格、不具备任课资格。
(5)不在规定的任课资格认定时间内,因开课急需且尚未安排任课资格认定者,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批准,加急安排课程任课资格认定工作。
4.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公示资格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获得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进行公示,并备案。
三、教师任课资格的检查与管理
1.具有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的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对教学质量有问题的教师将责令整改,犯有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取消任课资格。
2.新开课教师在任课前,必须了解该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文件,通读所指定的正式出版教材和1~2本选定的参考书,并以此为备课依据。
3.为了加强对任课教师的培养,新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前一学期随堂跟听骨干教师的课程,吸取教学经验。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