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教资助[2016]674号文《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2016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本年度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贷款范围和额度

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普通本专科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二、贷款发放和到期日期

借款合同起始日:2016年11月14日

借款合同到期日:原则上2年制、3年制学生为2032年9月20日4年制学生为2033年9月20日5年制学生为2034年9月20日,以此类推,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36年9月20日。请各学院按照此规则指导学生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借款发放日:2016年11月14日

借款起息日:2016年11月14日

本年度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按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年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以后随人民银行利率变化及合同约定做相应的变动。

三、工作安排

(一)贷款信息录入及初审(9月12日-10月27日)

9月12日起,各学院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使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尽最大可能照顾到每一个需要并具备贷款条件和能提供有关贷款手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9月30日24点,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数据录入工作结束。在此之前,各学院要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工作,无学籍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各学院应在录入截止前将数据按要求上报校资助中心。在学院数据审核过程中,学院数据审核通过后要通过学院官网面向全学院学生公告2天,同时各学院需要在上报数据前把公告的具体网址报校资助中心(通过OA系统报送“学院名称+具体网址”),如果学院没有按要求公示,校资助中心在随后的数据审核环节将直接取消其贷款资格。

10月8日-19日,校资助中心对各学院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及数据进行审核。

10月20日-25日,省资助中心核对贷款学生学籍信息并通过网络审核贷款申报数据,无误后报开行河南分行,开行河南分行审批通过后,高校经办人在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中执行合同预处理(分别是待办折卡生成和合同批量生成),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省资助中心应于10月25日前(含)将审核汇总及公示情况函告开行河南分行备案。

10月26—27日各高校到省资助中心指定地点领取借款合同、贷款约定与承诺书和档案盒。

(二)合同签订及审批(10月28日-11月10日)

10月28日,各学院根据开行最终审批人数和金额开始套打借款合同并组织学生签订,同时整理借款学生贷款档案。同时,各学院应逐份对借款合同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保助学贷款信息系统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核对每套借款合同和申请表等材料是否齐全,与汇总表上的总数量是否一致;(2)核对借款合同、申请表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是否与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致,家庭地址是否精确到门牌号,入学年份、学制、毕业年份信息是否与学籍信息一致(3)核对借款合同上借款学生是否签字、捺印、填日期,申请表上的借款人是否签字确认。

11月2日前(含),各高校根据实际签订借款合同情况,审核汇总本校的借款合同信息上报省资助中心。由于贷款数据最终审批工作必须整体进行,为了避免因个别高校没有按时上报信息而影响其他高校数据的审批打印和上报花名册,进而影响全省工作正常进展,届时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提交合同签订信息的高校将直接删除其贷款数据,取消当年贷款资格,省资助中心将不再另行通知。

11月7日11月8日,各高校根据开行河南分行最终审批数据打印花名册、报送至省资助中心(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

11月10日,省资助中心将各高校报送的借款学生花名册、全省学生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贷款发放申请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开行河南分行,同时通过开行网银系统提交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申请。

(三)贷款发放及结息(11月12日-11月20日

11月12日,开行河南分行通过支付宝公司将贷款划付到所有贷款学生支付宝账户中,随后贷款系统自动将学费、住宿费扣划到高校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四、基本要求

(一)严格审核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学籍。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在籍的大学生。各学院在校内审核、尤其是上报省级国家助学贷款人员名单时务必先行做好学籍比对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国家助学贷款数据上报前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一律取消贷款资格。

(二)认真做好贷款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随贷款工作发生的相关资料各学院都应该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和开行具体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保管,务必要确保档案资料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完备可查。下一步,校资助中心将对档案保存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导。

(三)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各学院要合理使用贷款工作奖励资金,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来调动本学院资助专员受理贷款、加强管理的积极性,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良性运行。

(四)继续做好校园地贷款工作。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既是国家资助政策的要求,也是广大学生的一种权益。各学院要按现有模式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不得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全面开展,而拒绝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各学院在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又称校园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要配合学校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地贷款工作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都能有效地服务于借款学生、服务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学院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情况将作为资助工作的重点纳入年度考核。

(五)不能同时申请校园地和生源地贷款。今年是我省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第二年,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助学贷款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核借款学生的手续是否完备,对于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借款学生,不得重复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

五、其他问题

(一)续贷说明和毕业确认。一是对有续贷需求的学生各学院要主动组织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各高校要对续贷声明进行监督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二是各学院须将“毕业确认”作为学生必不可少的离校手续和环节来抓,通过“毕业确认”确保每一名借款学生离校前都能完成联系方式、就业信息等的更新完善,为学生离校后的贷款管理打下良好工作基础。

(二)电子口令登录牌的维护工作。高校使用的电子口令登录牌原则上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请各学院管理员勿在系统中直接删除用户账号,需要解除绑定或者重新绑定用户的,需要联系开行进行操作。若学院更名,高校管理员可直接在系统中更改学院名称,不影响电子口令牌的使用。

(三)借款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为让借款学生熟悉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原则上,所有学生都必须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助学贷款申请。各学院在核对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时,要确保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与身份证(户籍)一致,尽量留存学生QQ号、电子邮箱等常用固定联系方式,避免学生毕业后因基本信息不完整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四)认真做好借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的签订和相关教育工作。在受理贷款和签订合同时每位学生必须签订《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和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一式两份,借款学生签字捺印后,学生和高校各留存一份。要求学生必须认真阅读借款合同及承诺书内容,学院辅导员作为见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各学院还应通过印发宣传册、播放宣传片、进行征信知识问答、组织诚信宣誓活动、举办培训和贷款知识考试等方式,使借款学生清楚还款事项和违约后果。对贷款工作中遇到的任何疑问,均可拨打开行95593呼叫中心热线电话咨询。

各学院要严格按上述要求,统筹兼顾、扎实工作,认真做好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在整个资助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每一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学生均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和承诺书

                                           学 生 处

                                         20169月12日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

 

为了推进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培养诚实守信的品德,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本人承诺并同意以下内容:

一、毕业后,贷款还清前每年12月自付一次利息,合同到期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具体金额借款人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www.csls.cdb.com.cn)查询。在没有还清贷款前,如果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高校,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贷款逾期一年未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助学贷款信息将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如发生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等违约事项,违约记录将记录在征信系统中(自违约本息还清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将可能会严重影响办理信用卡、住房贷款、购车贷款等。对此,本人知晓。若违约,愿意承担违约后果。

三、本人同意本约定与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如果未按约定还款,国家开发银行有权自行或委托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本人在借款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或按约定程序更新后的通讯地址)以信件形式寄送催收通知;若邮寄送达被退回,即视为本人下落不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任何一方通过媒体进行公告送达,一经公告即视为送达完成。

承诺人(签名捺印):

                校:(见证人签字、加盖院系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