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文件精神,培育具有理性平和、积极乐观心态的新时代大学生,进一步规范我校心理咨询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薪酬分配实施办法(试行)》(校人〔2019〕3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单位,以“增进心理健康,塑造健全人格”为宗旨,为学生提供专业、优质的心理咨询和服务,不断强化咨询师工作规范与伦理规范建设。学校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持证上岗”的原则,在保证专职心理咨询师配备的基础上,择优选聘部分专任教师、行政人员、辅导员以及校外资深咨询师担任兼职心理咨询师,努力打造一支水平高、业务强、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心理咨询师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含校外)。
第二章 心理咨询师聘用和管理
第四条 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专职心理咨询师为学校统一招聘的心理健康教师。
(二)校内兼职心理咨询师为在职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或辅导员,以下条件需满足其一:持有国家三级或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心理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由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中国社会心理学会或中科院心理所认定的心理咨询师等相关资质证书。
(三)校外兼职心理咨询师以下条件需满足其一:具有3年以上从业年限;获得心理咨询与临床心理学方向硕士及以上学位;持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任职要求
(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坚守人格底线,秉持职业操守,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异样眼光对待来访者。
(三)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
(四)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五)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六)心理咨询师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来访者信息,若因学术交流、案例督导和科学研究等原因需使用个案资料,除符合伦理规范外还需向中心报备。
(七)不得在学校咨询室进行精神疾病诊断或心理(药物)治疗。
(八)在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定、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中心,协助中心做好风险评估和危机干预等工作,确保来访者生命安全。
(九)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中心,终止咨询关系并配合转介给其他有关机构处理。
(十)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做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或不正当的关系。
(十一)心理咨询师应该在专业指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咨询理论和技能,不断提高为来访者提供专业有效服务的水平。
(十二)心理咨询师应当注意做好自我保护,有责任维持自身良好的身心状态,保证所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质量。
(十三)须严格遵守《精神卫生法》《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等规章制度,遵守中心工作守则及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工作纪律与要求
(一)提前到岗、坚持守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中心请假,单个聘期(一学期)内请假不得超过3次。
(二)值班时提前10分钟到达咨询室,做好咨询前的事务和心理准备,以良好精神面貌接待来访者。
(三)控制单次会谈时间在50分钟左右,危机情况除外。
(四)咨询结束需在心理管理系统填写咨询记录,及时做好个案的整理总结,尤其是危机个案的报备。
(五)按时参与中心组织的各种业务交流及培训活动。
第七条 管理与考核
(一)专职心理咨询师由学校人事处、中心统一聘用。
(二)申请兼职心理咨询师需提交《中心兼职心理咨询师申请表》,经中心研究决定是否聘用。校内外兼职心理咨询师起聘期为半年,聘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解聘。
(三)每学期末,根据《中心心理咨询师考核细则》(附件)对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于学期末予以解聘。
(四)考核结果作为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进修培训等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的心理咨询师授予“优秀心理咨询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工作量核算
第八条 工作时间
(一)校内外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实行值班制,每周至少安排半天咨询时间。
(二)专兼职心理咨询师根据中心制定的《心理咨询师值班表》进行值班,值班表于每学期第一周在学生处官网进行公告,同时提交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专职心理咨询师工作量核算
专职心理咨询师工作日接待个案,视作岗位职责范畴,不核计工作量。非工作时间咨询值班计入工作量,单次咨询值班时间为3小时/次,核计1个基础学时,产生一个咨询个案,在基础学时之上增加0.5学时/个案,以此类推。
具体值班时间、接待个案数量以值班打卡记录、系统咨询记录作核算依据。
第十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工作量核算
兼职心理咨询师工作量核算办法,参照专职心理咨询师非工作时间咨询值班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实际产生的工作量,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量汇总核算,并报财务处完成薪酬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师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