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的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帮助符合优抚条件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财〔1995〕30号《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生活艰苦朴素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无违纪行为及不良表现;

4.家庭属优抚对象或者经济特别困难,难以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免交全部学费:

1.革命烈士遗孤;

2.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

3.在抗击重大灾害或者重大事件中因公牺牲人员的子女。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交学费:

1.父母双亡,独自生活或者其扶养人经济困难的;

2.家庭发生重大意外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3.父母因病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靠政府救济为主生活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请减免学费的程序:

1.每学年第一学期初,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写出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后领取并填写《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者区、乡人民政府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烈士(或者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2.由班委、团支部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

3.学院党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减免意见,按要求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5.学校研究同意后,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与财务处办理减免学费的具体手续。

6.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份。

第七条 减免学费要和学生本人的实际表现挂钩,对获取学费减免后生活不艰苦朴素,学习不努力,不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将取消减免资格,补交所减免的学费。

第八条 学生申请减免学费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对于弄虛作假的,除补交所减免的学费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就学期间,非身体健康原因中途退学、转学或者出国者,必须在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的暂行规定》(院发字〔2005〕8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