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诚实守信,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不同专业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认定困难等级依据:
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比较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基本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能力培养、素质提升方面所需适当费用。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2)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3)购买高档电器(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饰品等用品者;
(4)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认定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并视具体工作情况定期调整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年级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班长组织班级全体学生对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测评,推选切实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班级推选意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的学生,学院要逐一审定,研究结果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评选过程中要体现人文关怀,采用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院可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六章 公示及年度复核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等内容时,不应当涉及学生隐私。
第二十四条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相关事项,应当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提供勤工助学酬金等方式,打好“组合拳”,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2017〕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