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对于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和学生家庭的幸福和睦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到学生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 )《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他们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一种心理解体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有关机构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机,使其急性症状得到迅速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增强其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郑州航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处、研究生处、宣传部、教务处、校医院、保卫处、校团委、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承担学生管理职能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兼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工作;督促各级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作出决策。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
(二)为学生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三)对涉及危机干预工作的相关人员实行定期培训;
(四)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档案。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重点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
(五)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对危机干预学生的康复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督促各学院落实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宣传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利用校报、网络等媒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健康向上、关爱生命的氛围;监控并避免对大学生自杀等危机事件的负面报道;积极、正面应对危机事件中的新闻媒体及其舆论。
第七条 教务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并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管理;协调处理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考务管理等问题。
第八条 校医院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日常接诊中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干预或转介。
第九条 保卫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学院对高危学生实施隔离监护,保证高危学生在转介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意外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及时进行救护、及时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以及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条 校团委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并指导社团、班团组织在校园内开展心理知识普及活动,营造充满朝气和活力的文化氛围。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尽可能清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教学楼、宿舍管理员或门卫进行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警觉;加强对楼层管理,楼层管理员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要谨慎处理,及时报告;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领导,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学院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心理专员)具体落实,其他专兼职辅导员积极协助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预防和监控本学院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生活事件;
(二)收集并上报本学院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
(三)对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及时进行干预;
(四)对本学院教职工、班团干部、学生党员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其对心理危机的预防意识和敏感性;
(五)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学校的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三条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心理健康相关的学生社团,每个班级设立1男1女两名心理委员,主动关心、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制度:
(一)教育制度。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要在学生中大力开展生命价值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善待生命。大力开展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接纳自我,发展自我。大力开展危机应对教育,提高学生对心理危机的辨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引导学生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二)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有计划地对从事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工线教师、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长、朋辈辅导员实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心理危机干预的能力。
(三)报告制度。学校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组织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心理危机事件。
(四)鉴定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鉴定。学生因心理问题需休学(复学)、请假(销假)、退学、转学等,其病情应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三甲及以上医院专科门诊或专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五)备案制度。下列资料须及时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因心理障碍需休学(复学)、请假(销假)的学生名单;学生自杀事件(含未遂)发生后危机处理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录音资料、诊断材料等);学院对重点学生实施干预的工作记录。学生心理危机处理完毕,所在学院在10 个工作日内将该生的危机材料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六)保密制度。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都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备案资料要保密,未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借阅;在专业学习与研讨中使用案例的,须对案主姓名、班级等关键信息做隐蔽处理;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案例,必须征得案主本人的同意。
(七)保障制度。学校对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员、必要的物资保障和经费投入。学校按照每年每生人均不少于15元的标准划拨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网络。
(一)一级预警:宿舍
发挥宿舍心灵信使和宿舍长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宿舍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及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学院汇报,必要时也可直接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二级预警:班级
发挥班级心理委员等的学生骨干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三)三级预警:学院
学院领导和老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和行为,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干预。
(四)四级预警:学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学院上报信息分析学生心理动态,并向学院反馈工作建议和定期向学校汇报学生心理动态。
第十六条 健全学生心理普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于每年秋季学期对高年级学生和大一新生开展心理状况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将筛选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反馈给学院,学院按照要求对重点学生保持关注,每学期至少与重点关注学生谈心2次。
第十七条 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将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健康普查结果等信息反馈给各学院。同时实行全校心理健康状况随时报、周报、月报表制度,各级组织要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学生心理健康动态发展状况。逐级上报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进行汇总、备案,并根据情况,和学院密切配合进行实时的干预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属各单位、学院、教职员工和兼职心理咨询师如发现学生出现心理危机,需在2小时内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在24 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五章 干预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心理援助和咨询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提供心理援助或咨询。对于危机症状表现不突出、危机程度不高的学生,应建议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接受心理咨询。对危机症状表现明显的学生,必须在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学校或在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同时接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对危机程度很高的学生,应立即将其送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置24小时 “生命热线”(15936268138),派专人值班,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援助或干预。
第二十条 建立评估系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危机的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学院、心理咨询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不应让学生离开,需立即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便得到有效的监控和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有效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负责人,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2人的监护小组,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
(二)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确认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发现有自杀意念以及自伤自残等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议处理事宜。在将学生安全移交给家长前,应对学生实行24小时的双人双岗监护,必要时可实施隔离,或送往安全环境监护。若出现心理障碍急性发作,应立即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辅导员应与主治医生保持联系。
(三)对自制力不完全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要确保学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四)对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应在病房进行24小时双人双岗制监护。
(五)经专业机构确诊为有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系统治疗的学生,应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系统治疗。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生个案管理制度。对于心理疾病或危机复学(销假)返校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联合学院做好重点学生的个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一旦发现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学校立即启动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相关学院的学生工作人员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指挥协调;
(二)保卫处负责保护、勘案、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三)校医院负责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救治;
(四)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稳定当事人情绪,实施心理救助,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
(五)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六)对自杀未遂的学生,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七)宣传部负责舆论应对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 所有参与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尽责履职。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学校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领导小组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件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案后,无故拖延时间,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有效干预时机的;
(三)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四)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制造混乱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随意泄露学生信息,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要出具符合复学要求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历本(病历本上需有详细治疗记录),经过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心理咨询师深度访谈,通过会商评估,符合复学要求的才能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时,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属自杀高危人群)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有家长陪护。学院要安排班干部、学生党员或室友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恶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对其心理危机程度进行评估,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其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特别关注认知、情感、行为和生理方面有较大改变的学生。
(一)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最近两周情绪低落抑郁,或有强烈的罪恶感、不安全感的;
2.近期遭遇重大生活事件打击,出现心理、生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亲人突然死亡或罹患绝症、个人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身患重病、性骚扰、学习成绩下降或失恋的;
3.性格有明显缺陷,如孤僻内向,与周围的人缺乏正常的感情交流,尤其是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家庭和朋友的关系;
4.长期睡眠障碍,或身体健康欠佳的;
5.人格、行为或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的;
6.曾经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或有过离家出走行为的;
7.家庭成长环境严重不良,如家庭破裂,家庭暴力,家庭成员有自杀史或患精神疾病史的;
8.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而且易受外界刺激并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
9.因网络、酒精等成瘾行为而严重影响其学习以及人际交往的;
10.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有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
(二)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办法,直接或间接地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并在0Q空间、微信、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念头的;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
3.情绪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的;
4.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的临床表现的;
5.最近遭遇家庭变故、意外伤害或性侵犯等重大生活事件的;
6. 在心理健康普查与访谈后,仍确定为有严重心理障碍的。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