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与使用,并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心理档案系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心理档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系指郑航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健中心)。
第二章心理档案的建立
第一条心建中心每学年第一学期对入校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并进行数据分析,并对测评分析结果全部建立个人心理档案。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专业心理咨询、心理测试结果和危机事件等,由相关负责人员记录,成为学生心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生心理档案的内容:
(一)学生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专业、宿舍及联系方式、身体健康状况、兴趣爱好、人际交往状况、入学以来学习情况、既往病史和家族精神病史等;
(二)家庭情况
包括家庭结构、家庭教养方式、亲子关系质量、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兄弟姐妹的情况、家族病史与自杀史等;
个人生活事件生活经历中对大学生产生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如父母离异、亲人亡故、考试失败、失恋、交通事故、被人误解、经济困难等;
(四)心理测量结果及综合评定包括使用量表、心理测量时间、施测量表、心理测量得分和结果记录、测量结果综合评定及辅导建议;
(五)专业心理咨询记录
是否接受过心理辅导与咨询、咨询时间、问题及症状、观察印象、交谈情况、处理意见、辅导效果评价、反馈信息等。
其他相关信息
学生的智力状况、学习心理、职业能力倾向、择业期望等信息的记录,以及专业人员据此提出的指导建议。
第四条心理档案内容信息采集
第三条中所指心理档案内容第(一)条由学生进行心理普查时自行填写,由系统自动生成进行保存;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相关个人信息主要由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时获得,如果学生未曾接受心理辅导或咨询,这部分信息系统暂无。
第五条学生心理档案的形式
档案形式主要有纸质文档和电脑数据,电脑数据的形式可以减少差错,防止资料丢失,保证资料管理的准确规范、安全可靠,进而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条中所指心理健康档案内容以电脑数据档案形式保存于心建中心软件系统内(心海软件)。
第三章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
第一条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由心建中心专职教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学生心理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整理、归档、统计和保管档案;
(二)修改、补充和更新档案:
(三)协助相关人员查询档案;
(四)档案内容及反映情况给予科学、准确的解释,不能够夸大其词,也不能使用极端性语言。
(五)档案更新应按照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心理咨询记录、心理测评记录进行更新。
第三条学生心理档案管理人员包括心建中心专职教师、兼职心理咨询师、心理专员、辅导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其中具体职责如下:
(一)心建中心专职教师负责学生心理档案的建立、做好前来心建中心咨询学生的心理咨询记录、各系上报的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学生的病历记录等。
(二)兼职心理咨询师负责咨询接待学生的心理咨询记录,做好学生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的病历记录等。
(三)心理专员、辅导员负责做好本人所心理服务学生的谈心谈话记录,填好重点关注学生、危机学生追踪记录。
第四条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保存至学生毕业,学生毕业后,作为研究资料封存。
第四章学生心理档案的使用
第一条学生的心理档案与一般的学籍档案相比,具有更严格的保密性,除经本人同意和特殊的情况外,他人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条如果查询电脑数据档案,需用专用账号登陆学生心理健康软件系统;如需查询纸质档案,需由各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心建中心负责人签字方能登记查阅。
第三条对学生心理档案一般不允许摘抄或复制。特殊情况需要摘抄、复制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准。
第四条对所查阅的学生心理档案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学生心理档案中的心理测验结果等仅供咨询工作人员参考,不作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诊断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心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